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信息變更
【事項描述(申請條件)】
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報信息變更, 稅務機關接收市場監(jiān)管部門變更信息,經納稅人確認后更新系統(tǒng)內的對應信息; 經納稅人申請,也可由稅務機關發(fā)起變更。其中,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業(yè)主姓名、經營范圍不能由稅務機關發(fā)起。
【辦理資料】
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信息變更無需提供材料。
【辦理地點(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事流程】
【辦理時間】
工作時間,或撥打12366查詢。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制作《變更稅務登記表》,提醒納稅人進行確認。對登記信息中缺失、不全、不準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補正。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或撥打12366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辦稅服務廳實行實名辦稅,納稅人辦理業(yè)務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3. 辦稅服務廳地址、聯系電話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或撥打12366查詢。
4. 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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